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廣泛動員企業(yè)、國內外基金組織、民間團體以及個人等自愿捐贈,匯集各類社會資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會章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基金是指捐贈單位或捐贈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業(yè)為目的,在北京華軟科技發(fā)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基本賬套下,設立專項基金科目,按照捐贈方的意愿,??顚S?,并遵守本辦法管理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在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受法律保護,本會和本會工作人員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專項基金。
第二章 專項基金的來源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項基金,是指本會依法受贈的、并按捐贈人意愿投向指定志愿服務和其他公益項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贈款。
第五條 專項基金資金來源:
(一)國內外組織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
(二)專項基金按比例實現(xiàn)的增值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條 設立專項基金的發(fā)起資金最高數(shù)額為200萬元人民幣或等額外幣。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專項基金設立后,即應成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由基金會和捐贈人共同派員組成,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專項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資助工作。
第七條 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基金發(fā)起人與相關單位協(xié)商確定,本會有至少一個委員名額。
第八條 專項基金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訂和修改基金管理辦法;
(二)擬訂該專項基金的年度收支預算,報基金會審定后組織實施;
(三)決定專項基金的使用方向,保證專項基金的使用及所資助的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及基金會宗旨;
(四)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計劃和業(yè)務活動計劃進展情況以及財務計劃執(zhí)行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jiān)事會的監(jiān)督和檢查;
(五)決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章 專項基金使用
第九條 專項基金為特定捐贈款,本會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xié)議后,設立專項基金專用賬戶。本會開據(jù)捐贈票據(jù)給捐贈人,根據(jù)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規(guī)定,憑本會開據(jù)的捐贈票據(jù),捐贈人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贈的稅務優(yōu)惠政策。
第十條 專項基金支出須有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和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簽字。專項基金使用范圍應在專項基金管理辦法所涵蓋或規(guī)定的范圍內。
第十一條 按照審批后的預算,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人簽字后,財務人員方可支付,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支配或挪用。
第十二條 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專項基金可通過銀行或其它途徑進行增值,提高專項基金收益。
第五章 專項基金的終止和撤銷
第十三條 基金會定期對下設專項基金進行清理整頓,對于長期不開展活動、管理不善的專項基金要及時督促整改,必要時應當予以終止。
第十四條 專項基金出下列情形,則進行終止。
(一)已完成協(xié)議中設定工作任務的,自行終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未開展活動的,自行終止;
(三)成立后一年內,專項基金沒有募集到資金、捐贈的資金沒有按規(guī)定時間到賬的,自行終止;
(四)專項基金及基金委員會成員不得有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或借本會的名譽開展不適當?shù)幕顒印?/span>
第十五條 管理委員會對專項基金終止事項發(fā)生爭議時,由基金會理事會會議裁定。
第十七條 專項基金終止后,該專項基金工作人員不得以該專項基金的名義繼續(xù)開展活動。
第十八條 專項基金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由管理委員會按照捐贈人意愿形成決議,經基金會批準后處理;剩余財產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基金會用于發(fā)展與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yè)。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專項基金捐贈人應維護基金會的公益形象。未經基金會書面許可,不得在日常經營活動中使用基金會的名稱及標識。
第二十條 專項基金不得以獨立組織的名義開展募捐、與其他組織和個人簽訂協(xié)議或開展其他活動;中國出生缺陷干預救助基金會專項基金的名譽和權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一條 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聯(lián)的人員不得從基金運作中獲取利益。
第二十二條 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均有權對基金管理、項目實施進行監(jiān)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制度、法律和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華軟科技發(fā)展基金會負責解釋。自201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