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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華軟科技發(fā)展基金會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最后更新:2020-01-08  瀏覽:2976次

為實現(xiàn)基金會捐贈資金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各類資金風險,使捐贈資金更好地用于北京華軟科技發(fā)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章程規(guī)定的公益事業(yè),根據(jù)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民政部《關于規(guī)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基金會的投資行為必須符合合法性原則,嚴格遵守國家、地方法律法規(guī),尊重投資的市場規(guī)律。

 第二條 基金會的投資行為必須符合安全性原則,在綜合考慮政策風險、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和規(guī)避風險。

 第三條 基金會的投資行為必須符合有效性原則,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實現(xiàn)資金運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四條 基金會的投資行為必須符合基金會的宗旨,維護基金會的信譽,遵守與捐贈人和受助人的約定,保證公益支出的實現(xiàn)。

 

第二章 投資的資金來源

 第五條 基金會的投資資產指非限定性資產和在保值增值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產。

 如果捐贈人對捐贈財產能否投資運作和如何投資運作有特別約定,基金會應遵守其約定。

 第六條 基金會必須持有充足的現(xiàn)金、銀行存款和貨幣市場基金等流動性較高的資產,確保待撥付捐贈資金按捐贈協(xié)議的約定及時、足額劃撥。

 

第三章 投資的范圍和條件

 第七條 基金會投資范圍包括:

 (一)銀行活期和定期存款;

 (二)低風險的貨幣市場類或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包括:國債、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保本基金和保本型銀行理財產品等。

 (三)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進行證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權益投資。

 (四)自主進行證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權益投資。

 (五)其它經理事會決策同意的投資項目。

 第八條 基金會的委托投資,應當委托具備以下條件的銀行或其他投資機構進行: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資機構。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擁有合適的專業(yè)投資團隊和人員。

 (三)受委托的投資機構的投資團隊,具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內從事投資管理業(yè)務的經驗,且管理審慎,信譽較高,最近3年沒有重大的違規(guī)行為。

 第九條 基金會進行委托投資必須與受托人簽訂委托資產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條例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委托資產管理方式、投資范圍、投資收益分配等內容做出規(guī)定。基金會應當定期對受托人的管理業(yè)績和管理風險進行評估,并對管理業(yè)績不佳者進行更換。

 第十條 基金會的投資禁止以下行為:

 (一)提供擔保;
 (二)投資于期貨、期權等高風險金融產品;

 (三)從事違背基金會宗旨、有損基金會信譽的投資行為;

 (四)國家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第四章 投資的決策、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投資行為的決策機構,對基金會的投資行為主要行使以下職能:

 (一)每年召開理事會,聽取并審議本年度的投資報告,審核并決定下一年度投資計劃,包括投資金額、投資對象等;

 (二)審核并決定當年投資計劃以外的各項投資項目(50萬元及以上);

 (三)審核并決定當年投資計劃的調整;

 (四)審核批準投資管理制度;

 (五)決定其他重大投資事項。

 

第十二條 為確?;饡顿Y行為的合法、安全、有效,經理事會批準,組建投資咨詢委員會,該委員會由金融、法律等專業(yè)領域的專家學者、校友等組成,作為基金會投資行為的智囊團,主要行使以下職能:

 (一)從專業(yè)化角度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場、風險等問題提供咨詢和指導;

 (二)對基金會的投資行為過程進行跟蹤了解和監(jiān)督,提出意見和建議,確保投資行為合法、安全、有效。

 

第十三條 基金會的各類投資投資收益全部足額納入基金會統(tǒng)一賬戶進行管理,并用于公益目的。

 

第五章 投資的風險防范

 第十四條 基金會的投資行為必須采取多項措施嚴格防范風險,最大限度確保資金安全。具體措施包括:

 (一)嚴格監(jiān)控風險類資產的投資狀況,根據(jù)基金會風險承受能力設定止損點。損失達到止損點時,及時調整對策,終止該項投資。

 (二)在委托投資中,定期對受托人的信用狀況和投資能力進行評估,必要時及時做出調整。

 

第六章 投資的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 發(fā)生以下行為,基金會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辭退或開除處分;造成資產損失的,根據(jù)理事會決議進行賠償;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經規(guī)定程序審批,擅自進行投資行為;

 (二)在投資行為中,利用基金會資產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三)玩忽職守;

 (四)在投資行為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損害基金會信譽或可能造成基金會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十六條 因國家法律、政策發(fā)生重大變化或出現(xiàn)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資產損失的,不追究相關管理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華軟科技發(fā)展基金會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